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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药品疫苗口罩均在列!


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施行《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区县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储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的,取消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格,并收回相应储备资金。承储企业延误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办法》全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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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药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等部门遴选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计划),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统筹提出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并下达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单(以下简称调用单);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收购、储备、调用、轮换工作;定期通报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需求,并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根据轮换计划需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制定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购、存储、运输各环节,严格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管理,组织检查库存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库存应急医疗物资质量安全。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市级储备计划,按照调用单执行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任务,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轮换应急医疗物资;

(三)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

(四)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明确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六)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满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需要;

(七)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除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需的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和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统筹提出市级储备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市级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及时发现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换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过期失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程序调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应按市级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第六章  物资调用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医疗物资清单,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县其他机关单位及部门向区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所需应急医疗物资清单,由区县政府审核后向市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调用。

(二)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区县政府提出的调用需求,统筹提出调用方案并下达调用单,调用单应包括调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资质、价格、时限等内容。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调用。

(三)承储企业接到调用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配送提供便利。

(四)接收单位收到调用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要认真查收,与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并于15日内付清款项。

第十九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出后10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七章  物资轮换

第二十一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提出储备需求,谁推动轮换”的原则,由提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需求的部门负责督促、推动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现高效轮换。专用医疗储备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医疗机构调用轮换。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及医药联合体主管部门要将承储企业纳入各区县联合体配送会员单位管理,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与承储企业实现开户配送。

第八章  资金筹集及核销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采取预拨加清算的方式拨付资金,统筹用于市级储备计划内的应急医疗物资采购、轮换、日常管理、正常核销报损、贴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按程序调用、销售、轮换或者处置应急医疗物资取得的价款,纳入专户管理并作为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来源。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的,取消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格,并收回相应储备资金。承储企业延误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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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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